随着我国非营利事业的发展,非营利组织涉税行为日益增多,对国家税收的影响也日渐明显,这都对税务管理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从法治化的角度来看,合法性的要求是居于首位的。税收征管是税务工作的最前线,税收征管立法的任务是赋予税务机关合法而有力的职权,通过正当的程序来完成对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管理工作。在保持既有制度合理性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实践中的经验性做法,嘉宾从法律环境、执法权限、正当程序、信息管理等方面提出以下观点:
第一,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界定需要在社团管理立法和税收征管立法之间进行协调。应该把非营利组织概念的界定逐步由财税部门主导的税收立法过渡到民政部门主导的社团管理立法。从立法的层次上来说,至少应该是行政法规级别,时机成熟时可以制定法律。在界定方式上,本着因循传统和考虑非营利组织发展状况的原则,应当尽量采用概括式定义加不完全列举法。
第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应当对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登记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建议对非营利组织的财会制度做出要求,并与会计制度做好衔接,而且可以把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登记与财会制度要求结合起来。
第三,在税收征管法的层面上对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程序设定进行授权性规定,以体现税务机关对非营利组织税务管理的程序合法性。
第四,在税收征管法的层面为《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两个文件的内容提供上位法支持,主要是权限授予和制度配套。
基于以上观点,嘉宾尝试提出下列条文设计建议供立法参考:
1、【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理由:明确规定非营利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税源,为后续监管奠定基础。通过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将现有的非营利组织形式予以明确,有利于税务机关管理和纳税人辨认。
2、【法律责任】非营利组织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进行强制登记。
理由:明确非营利组织逾期不办理登记的法律后果为强制登记,其目的在于确保现实存在的非营利组织全部纳入税务管理,防止名实不符的现象带来的管理混乱问题。强制登记的方法可以考虑与非营利组织的主管机关或登记机关进行工作协调,获取非营利组织的有关资料。
3、【减免税程序】纳税人获得减免税,应当按照财政、税务机关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理由: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非营利组织。目的是确保财政、税务机关在制定具体的有关减免税规范性文件时有合法的权源,以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程序的设定授权】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组织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主管部门制定。
理由:此条文的目的是授权给国务院财政、税务及民政部门制定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权限,为现有的文件补足合法性。
5、【非营利组织的涉税资料管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涉税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保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理由:在享受税收优惠以及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情形下,对非营利组织的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涉税资料进行检查是必要的监督手段,本条目的在于为税务机关设置更全面的税收管理手段。
6、【公益性捐赠的票据管理】纳税人、涉税当事人在提供或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和取得有关票据。
理由:本条是对非营利组织依法使用捐赠票据的规定,目的在于通过对捐赠票据的监控来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行为,避免使公益性捐赠成为企业逃避纳税义务的管道。
嘉宾简介:
刘剑文,法学博士,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
教育背景:1983年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1986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97年武汉大学法学博士,1999年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
工作经历:2005年9月,参加了新中国历史上的首次立法听证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举办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听证会。2006年10月,给吴邦国委员长等中央领导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讲授法制课。担任国家多部法律起草小组顾问、专家组组长
研究领域:财税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国际税法
科研成果:《重塑半壁财产法——财税法的新思维》(独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走向财税法治——信念与追求》(独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财税法专题研究(第二版)》(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青年学者文库)》(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所得税法》(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税法基础理论》(二人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法律问题研究(教育部社科文库)》(合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WTO体制下中国税收政策合法化问题研究》(主持,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民主视野下的财税法治》(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私有财产法律保护》(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知识经济与法律变革》(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Trips框架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主编,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税务研究》等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40余篇。其中10余篇论文被《新华文摘》或者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荣誉奖励: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北京市哲学社会规划重点课题等30余项国家级或部级课题
科研成果曾获我国对外经贸领域最高学术研究奖(外经贸部设立)—安子介国际贸易优秀著作三等奖,司法部法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优秀成果二等奖,武汉市人民政府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二等奖2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之路”青年优秀法律论文奖,中国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成果二、三等奖,中国税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一等奖,湖北省民法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等,共计20余项
社会兼职:世界税法协会(International Tax Law Research Association,简称ITLA,荷兰鹿特丹商会注册,注册号:24377533)主席,日中租税法研究会中方主席;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税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财税法论丛》主编,《月旦财经法杂志》主编,《税法学研究文库》总主编,创设“中国财税法网”和“中国税法网”。
担纲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起草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委托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起草组组长,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顾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委托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财税立法规划研究”咨询报告”主持人。
担任国家税务总局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加入WTO后中国税收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中方首席专家,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国开发总署项目—中国税收基本法律研究”首席专家。
2006年10月31日给吴邦国委员长等中央领导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讲授法制课《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为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和制定统一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理论分析;参加了中国历史上的首次立法听证会—在2005年9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首次立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听证会上,作为听证陈述人的唯一法学教授,所提出的“16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减除标准全国统一”的主张最终被《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所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