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研究财政,对财政政策管理方面完全是“门外汉”,我研究的是社会组织,NGO,跟财政有什么关系呢?最近开始有关系,最近财政部和民政部连续下发了关于购买服务的相关暂行办法,一个是指导意见。前年9月30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购买服务把这个社会组织拉到财政系统里面来了,它成了财政一个很重要的主体。购买服务这种机制据我观察从06年开始,从地方政府上海、深圳、北京积极性很大,这次财政部和民政部文件我都带来了,网上都公开了,一个是“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还有一个是“用于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这是两个星期之前刚下发。购买服务其实从这十年发展来看,有很多地方是可圈可点的,但是有一些问题,尤其我看了这个文件,王老师让我参加这个会,让我谈一谈社会组织,NGO跟民生财政的关系,我觉得这个很好的一个主题,尤其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谈这个问题,应该跟深化改革有关系。购买服务应该是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中央现在力推购买服务,我的理解是把它作为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在相关文件明确提到了一个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第二个推进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改革和我们叫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建构,第三个方面是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第四个方面实际上把人民团体和群团组织拉到购买服务框架中来,管理办法也提到人民群团组织一方面是可以作为购买主体,另外一方面可以作为承接的主体,这里涉及一个根本的问题,如果不改革参与购买服务行不行?购买服务有没有可能从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举措变成一部分人规避改革,逃避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手段?所以我自己是十多年的政协委员了,连续三届政府委员,每年这个时候我课也停了,研究也停了,我开始做提案,每年大概两个月时间花在提案上,一年大概20多个提案,今年我想做这个提案,加快建立统一公开透明的社会问责体制,来确保购买服务成为深化改革的利器,这里很大一个问题是什么?其实我昨天刚从温州回来,我研究很重要的一个方法是到地方调研,我中午在学院做了一个汇报,我梳理了一下两三年去了一百多个城市,我说是研究社会组织,其实这两年更重要是研究社会治理创新。从社会管理,我们两年前叫社会管理创新,前年叫社会治理创新,去年叫社会共治,对做财政研究来说比较陌生,但是我因为研究这个领域我非常熟悉,我跟地方政府沟通非常多。购买服务在地方到目前为止主要还是社会领域来推,主要还是社会组织参与,但是在现在文件里面,事业单位成为一个主体,群团组织成了一个主体,怎么样让购买服务成为不仅仅是推进政府改革,推进社会组织改革,我们叫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构,同时成为推进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改革一个很重要的举措,我觉得很重要是建立一个统一的体制,让购买服务跟部门利益,跟利益集团,跟利益输送,利益的交换绝缘,这里面非常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公开透明的问责体制,我提这个有一个很重要的背景是什么?其实在其它国家购买服务不光是中国,在美国,美国购买服务在州一级乃至县市一级非常普通,社会组织大概36%的经费来自于购买服务,我们讲到的社会组织就是NGO了,NGO运作资金的30%,在美国这还算低的。在德国占到60%到70%,在英国这个比例也非常高,在英国、香港,购买服务在其它一些国家或者行政体中间是一个很重要的政府跟社会合作的机制。这是非常复杂系统的,涉及到什么呢?一个是纳税人和受益人,一个是政府作为一个财政主体是一个委托人,还涉及到社会组织,它作为一个受托方或者承接方。另外一个很重要是市场机制在发挥重要作用,购买服务是非常复杂的系统。特别我们现在特别强调购买服务,放到深化改革进程中间去的话,只靠购买服务的机制建设,技术层面建设肯定有很大问题,它如果通过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推进改革难度会非常大,我们现在开始什么呢?这次财政部和民政部出台了暂行管理办法,是一个行政部门规章,是一个行政法规,但是在这个层面我觉得制度建设还不够,可能马上要走到立法层面,立法层面能不能解决改革问题?我觉得还不够,需要有体制作用,我今天主题讲体制的问题,一种社会参与的体制,我把它叫做统一公开透明的社会问责体制,这种体制实际上从财政目前是不是有这样一个概念,社会财政概念,我们讲民生财政的时候,今天我听各位专家更多是谁受益问题?怎么样受益的问题?其实还有一个谁决定的问题,谁说了算的问题,财政很重要的问题不是关起门来财政,尤其在中国,这个财政过程能不能公开?能不能透明?能不能让社会参与这个过程。
从购买服务角度来说,我们现在是比较好的时机,这个管理办法是1月1号开始实施,我们能不能尽快探索一种体制,不是说建立一个新的政府部门,而是探索一种社会体制,来行使有效的统一公开透明的社会问责,这个体制有先例,我讲两个例子,一个是英国的例子,英国的购买服务有一个很好的其实叫慈善委员会,慈善委员会不是监督问责,慈善委员会是等级的,是监管的,另外一个为了有效推进购买服务建立了社会参与一个问责体制,实际是由财政部和内政部来一起指导,不是说一个政府机构,是一个民间参与,但主要构成其实也是民间人士,我几年前去采访了机构一个负责人,这个人是一个研究志愿和社会、社区组织的一个专家,他任期是两年,两年由一个社会人士组建一个委员会,在财政部和内政部下面设立了一个机构是官方的,经费是官方的,但是构成是民间的机制,财政资金同时也对议会负责,任期制,构成是社会化的,最重要有一个对社会持续公开和问责的一个机制,这个机制我记得我写过一篇文章,这个当时我们还没有大范围开展购买服务。现在我看了一下购买服务的管理办法,里边有些地方心惊肉跳的,购买主体是分散的,购买主体是政府各个部门,各级政府,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都可以成为购买主体。英国委员会是一个统一出口,财政各个不同部门最后通过这个委员会出去,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服务是通过这样一个机制出去,另外很重要的形式是问责和监管的职能,这样一种体制我觉得我们下一步需要,英国这个体制我们可以借鉴,这是一个先例。另外一个我们刚刚做完关于香港的研究,我们香港那本书很快就出来,大概下礼拜就出来了。我们专门花一年时间研究香港非营利组织,香港社会福利开支几乎百分之百全是由社会组织来承担,通过购买服务和整体拨款,由一个叫社会福利署,这是一个官办机构,这个官办机构有特点,早期它是机构非常小,现在它做的比较大。它的主要职能实际上就是社会组织的财政部,凡是参与购买服务的资金全部从这儿出来,这部分钱占到这些参与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经费比重非常高,这些组织基本上70%,有的甚至百分之百的经费来自社会福利署,这个钱是来自财政的钱,但是用于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福利署主要职能是什么?第一分配资金,把这个钱有效分配给社会组织。第二个它有非常细致和非常严格的监管和问责过程,我问他们怎么监管?问责结构非常细致。在香港其实弹丸之地,可以通过这种人力方式现场去问责和监督,在我们这么大国家购买服务下一步怎么办?我觉得这是我们非常大的一个问题。但是香港这块儿做得比较好,没有出问题,购买服务是很容易出问题的,当然香港、英国也好不涉及我们改革的问题,我们现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把事业单位纳入到购买服务这个系统中间来,又把人民团体拉进来就非常复杂了。深圳在改革过程中,在推进购买服务过程中明确提出事业单位不得参与购买服务,这次事业单位进来了,进来以后怎么办?有一个办法是建立一种社会化问责体制倒过来,倒逼改革,逼着事业单位必须改革,你可以参与购买服务,你可以接单子,但是必须有一个问责统一窗口,因为事业单位参与最大问题是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关系没有办法分开的,让事业单位直接参与购买服务,我们讲财政资金出口由购买主体决定,购买主体直接可以把钱给他,没有办法阻挡它们间的利益交换,怎么办?有没有可能形成统一体制?我现在设想建立一个,不是说一个行政部门,但是一个由政府全额出资,由政府委托、指导,由财政部、民政部加上中编办,我没想好人民团体怎么办?人民团体在我们体制中间是非常特殊的体制,群团组织是当口,不归中编办管,我最近也在参与事业单位改革一些制度安排,政策讨论,中编办比较熟,他管不了人民团体。人民团体参与进来之后还有一个问题,这个体制有没有可能约束人民团体,这是很大一个问题。我基本设想是1月1号开始实施,我现在这个还在构想之中,利用这次两会提这样一个提案,明确把设立一种开放式的社会参与的,同时又是统一的,不是一个部门负责,有一个统一的平台,但是又不是一个行政性的体制,一个有一定约束权,强制性的约束权,同时对社会公开,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到购买服务的监督问责系统中间来,这实际有没有目前可能探索一种可能的社会财政的概念。我就想到在前几年,地方政府在推进财政改革中间探索过一种,浙江温岭做过一种恳谈会,通过社会参与的方式,恳谈会的方式对财政预算进行刚性,透明化约束,跟那个有点像,购买服务既然向社会组织购买,那么向社会组织开放,我设想这个体制和委员会应该由民间主导的,政府指导的,由民间人士包括一些专家,财政方面专家、社会组织方面的专家参与,包括一些社会组织能够参与进来。
英国那些其实对我们有借鉴意义,我记得当时它那个体制三分之一来自政府相关部门,三分之二来自社会方面,另外它的问责过程是对社会公开的,我们可以让媒体参与这个过程,让社会力量成为对购买服务进行刚性约束的一种力量,这样改变财政不光是用于民生,而且在决定方面,特别是购买服务这样一种社会财政方面有一种社会的参与和约束,这是我正在设想,这里面唯一缺的一块就是体制的约束,机制方面设想很详细,绩效方面,购买过程方面,购买主体方面,有很多东西还是很有新意,但是如果我们真想要它发挥在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特别是推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和人民团体的改革的话,一定要从体制上做文章,一定要通过我们政社分开,政事分开,政会分开,来让购买服务真正成为推进深化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