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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拟实施
编辑: 发布时间:2012-10-26

 

 

《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这份文件提出,广州市户籍、就读于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且自身或其家庭存在困难(具体认定标准见下表)的幼儿,每人每年将获得至少1300元的资助。征求意见至11月4日截止,市民可登录“广州市教育局”官方网站了解具体内容及提交意见的途径。

  “意见稿”提出,各区(县级市)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资助面不低于在园本市户籍适龄幼儿的10%。

  对困难幼儿,各区(县级市)政府按每人、每学年不低于13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对其他幼儿,各区(县级市)政府按每人每学年不低于3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

  广州市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各区(县级市)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户籍幼儿(以教育统计手册在园户籍幼儿数为准)的10%、每人每学年300元的标准安排对区(县级市)的补助经费,由各区(县级市)统筹用于对应学年资助对象的资助。

  “意见稿”提出,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幼儿减免学费和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及办法由各区(县级市)自行确定。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减免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 广州市户籍;

  2. 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

  3.持有以下证件之一:

  (1)父(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 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以上证件之一。

  (2)父(母)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3)本人持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

  (4)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

 

附:
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粤教基函〔2012〕63号)和《印发广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办〔2011〕44号)等文件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保障我市户籍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先执行,后补助”原则。各区(县级市)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资助面不低于在园本市户籍适龄幼儿的10%,资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学年300元。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各区(县级市)自行制定。市安排经费对区(县级市)给予补助。
  (二)“先急后缓,分步推进”原则。优先解决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再解决一般困难家庭;优先解决特殊困难的幼儿,如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再解决一般困难幼儿,并根据实际逐步扩大资助覆盖面、提高资助标准。
  (三)“财政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建立政府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幼儿园适当减免收费和家庭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问题。
  二、资助对象
  (一)优先对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下同)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下同)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户籍3~6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 广州市户籍;
  2. 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
  3.持有以下证件之一:
  (1)父(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 《 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 五保供养证 》 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 特困职工证 》,以上证件之一。
  (2)父(母)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3)本人持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
  (4)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
  (二)各区(县级市)在落实上述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区(县级市)实际,逐步扩大学前教育资助覆盖面。具体资助对象由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三、资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实行。
  (一)对符合本文第二(一)点条件的幼儿,各区(县级市)政府按每人每学年不低于1,3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受资助的幼儿资助。
  (二)对符合本文第二(二)点条件的幼儿,各区(县级市)政府按每人每学年不低于3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受资助的幼儿资助。
上述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区(县级市)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级市)结合本区    (县级市)实际,提高资助标准。
  四、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筹措落实。
  市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各区(县级市)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户籍幼儿(以教育统计手册在园户籍幼儿数为准)的10%、每人每学年300元的标准安排对区(县级市)的补助经费,由各区(县级市)统筹用于对应学年资助对象的资助。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学前教育“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级市)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区(县级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按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区(县级市)实际,由本级教育会同财政、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本区(县级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具体实施方案(抄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并组织执行,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各区(县级市)民政、工会、残联部门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和各幼儿园核实受资助幼儿的家庭情况等情况。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完善学前资助基础信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监督和指导有关幼儿园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学前教育受助幼儿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三)严格规范程序。
各区(县级市)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制度,制定规范的申请、公示、评审、审核、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统一发布,确保程序规范、结果公平。
  (四)强化资金管理。
各区(县级市)应将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安排。将市财政补助资金全额用于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不得挪用。各区(县级市)教育、财政部门要与审计、监察、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截留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落实减免收费等政策。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幼儿减免学费和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及办法由各区(县级市)自行确定。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减免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 
  (六)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捐资助学。
各区(县级市)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七)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