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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15-11-19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发展改革部门、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6年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扎实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下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责任分工,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严格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扎实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全力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政策规定,认真做好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有关精神,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审核工作。2016年是我省就读普通高中随迁子女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第一年,根据目前就读随迁子女实际情况,为稳妥推进2016年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工作,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核工作。随迁子女报考资格审核按《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加强统筹和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工作平稳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连续就学年限和学籍的审核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审核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合法住所进行审核,其中,拥有自有住房或合法租赁住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管局或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其他情况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核。

  (二)实事求是界定报考资格。在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现对随迁子女高考报名有关问题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一是关于社会保险、居住证和完整学籍年限截止时间的计算问题。拟2016年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以及随迁子女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统一为2016年8月31日前。

  二是关于办理居住证的问题。拟2016年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2013年9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且持有的居住证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

  三是关于合法稳定住所的问题。拟2016年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住所为农村自建房或单位宿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

  四是关于3年完整学籍的问题。拟2016年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在我省参加中考,但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所在地与父亲或母亲工作所在地为广东省内不同地市的予以认定。

  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资格审核的具体情况按《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见附件)执行。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做好2016年随迁子女报考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