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具备条件学校必须实行食堂供餐
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纳入财政解决
湖南省教育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大力推行学校食堂供餐模式。凡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必须实行食堂供餐。
《意见》要求,各地要制定完善和落实中小学食堂建设规划,到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试点学校食堂建设任务。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规模较大的学校要按标准建设学生食堂;学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中心学校为基础,建设配餐中心,实行集中供餐,覆盖周边办学规模小的学校和教学点。同时,要完善食堂用水、用电等附属设施的建设,购置加热、留样、冷藏、消毒、饮用水净化等必要的设备。
《意见》要求,各地要出台具体政策,将因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增加的食堂聘用人员工资、食品配送费用等纳入当地财政妥善解决,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更不能挤占国家膳食补助。每年定期公布集中采购、定点采购供货企业和单位名单,定期组织招标采购工作。要实行严格的营养改善计划成本核算和公示制度,每月定期向学生家长公示核算成本。要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学校和供餐单位之间、学校与食堂管理人员之间要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严格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