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
湘财教〔2014〕22号
HNPR—2014—12031
省属各有关高校 ,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 承担着培养高层次人才、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提供高水平社会服务的重任。近年来 , 我省研究生教育规模逐步扩大,培养能力不断增强 , 投入机制逐步健全。但与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 , 还存在培养经费供需矛盾突出、成本分担机制不健全、奖助政策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要求 , 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 现就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 立足基本省情,遵循教育规律 , 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 ,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 , 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设计 , 完善体制机制。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 努力化解深层次矛盾,完善符合我省省情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 。 坚持教育规律,促进质量提升 。 立足研究生教育的特点,遵循研究生成长成才规律 , 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 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待遇水平 。 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 , 提高研究生待遇。坚持统筹谋划 , 积极稳妥推进。充分调动各类研究生培养机构的积极性 , 加强与中央政策的衔接,确保顺利实施。
二、完善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制度
建立健全包括生均经常性拨款、专项拨款、奖助经费在内的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体系 。 根据最新修订的省属高校经常性拨款方案,省属高校实行以标准学生数为基础 , 按因素法分配的经常性拨款核算办法。为突出对研究生培养的支持力度 , 引导高校提升办学层次,培养高水平人才 , 省财政对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省属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按照本科生的2倍、博士研究生按本科生的3倍折合计算标准学生人数,核定生均经常性拨款 。 省级高等教育发展相关专项资金的分配安排,充分考虑研究生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因素 , 进一步加大对研究生教育的专项支持力度。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等为主要内容 , 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资助经费按标准足额安排。
三、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一)加大奖助经费投入力度。 以政府投入为主 , 按规定统筹高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奖助政策体系 , 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二)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 , 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 硕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 , 建立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高校隶属关系 , 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三)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 高校要按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 , 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 。 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 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校承担。高校要重视助研岗位设置并加大助研津贴资助力度 , 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 。 高校要加大基本科研业务费对研究生培养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开展自主研究 , 并对人文社科、基础学科等科研经费较少的学科给予倾斜支持。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继续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 , 我省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政策,对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奖励 。 博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五)建立湖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 , 省财政与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自2014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 , 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 具体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 省财政按博士生70%的比例、每生每年10000元的测算标准,硕士生40%的比例、每生每年8000元的测算标准承担所需资金的60% , 余下资金由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承担。
(六)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并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 按中央要求提高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 。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照现行办法由各级财政承担。落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研究生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七)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高校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 , 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 , 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 。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留学生奖学金,吸引国外优秀学生来华攻读研究生学位。
四、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 , 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 , 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具体要求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收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教〔2013〕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 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按《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的通知》(湘价教〔2011〕119号)及有关收费政策执行。
各高校应严格按学年收取学费 , 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 研究生学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 由高校统筹用于研究生教学、科研、改善待遇等支出。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高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充分认识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重大意义 , 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 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确保资金落实。 高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积极拓宽研究生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 通过多种形式增加经费投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从研究生学费收入中提取4%以上的经费用于研究生学生资助,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 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 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是进一步改善研究生待遇、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大举措 。 高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全面准确地领会有关精神,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 , 为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 在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同时 , 大力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 , 改革研究生招生选拔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 健全导师责权机制,改革评价监督机制 , 深化开放合作,强化政策和条件保障。
(五)硕博连读研究生、医学教育长学制学生 , 分别参照执行相应学习阶段的有关政策。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教育厅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