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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公办学校老师到民办学校任教 可保留原身份
编辑: 发布时间:2012-10-15

近日,台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做优做强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要求各地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土地、建设、财税等优惠政策。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个人投资办学。民间资金可独立投资办学,可在产权明晰前提下以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办学,也可以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收购、兼并。

  台州的民办教育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初,在政府教育投入不足的背景下,民办学校解决了大量学生“上学难”的问题。

  据了解,台州的民办学校在2000年,占到浙江的1/4,曾经是浙江民办教育的“一枝花”。

  然而,近几年,台州民办学校正在持续走弱。

  为增强台州民办学校的办学竞争力,《若干意见》强调,各地要把民办学校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和城市利用总体规划。民办学校新建、改扩建用地按照同类公办学校要求进行办理。民办学校取得教育用地后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机构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民办学校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的教育劳务收入,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免征营业税。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

  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的比例取得合理回报。

  允许公办教师在公、民办学校间双向流动,同时,要强化对流动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公办学校教师经批准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其身份保留,退休时按公办教师相关政策执行;需要保留公办教师身份的公办学校教师跨区域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需经教育、人事部门批准,参照公办教师流动程序办理。

  据了解,《若干意见》下发后,台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立即召开会长会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若干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台州对民办教育在整个教育事业中的地位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提出的各项政策更加灵活,同时又有利于落实,既规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又为进一步促进台州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