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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编辑: 发布时间:2014-08-12

近日,有消息称教育部拟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近定稿。《意见》或将明确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

 

《意见》共分六个部分,共计三十条具体内容,涵盖了民办教育的诸多领域,包括分类管理、办学准入领域、办学筹资渠道、财政投入机制、政府购买服务、学生助学贷款、差别化用地、教师社保待遇等。其中,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内容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分类管理

《意见》规定实行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在管理上,两类民办学校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收费政策。在扶持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异化财政扶持和税费优惠制度。

两类学校,将有不同的登记部门。非营利民办学校经教育或人社部门审批后,根据自愿原则,到编制或民政部门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部门登记。此外,在出资者退出时,《意见》亦明确了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后的剩余资产处置原则。

法人属性

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近15万所,专任教师300万人,在校生达4078万人,在校生在相应学段的占比约为:幼儿园51%,小学7%,初中10%,中职11%,普通高中10%,普通高校22%。

作为一个庞大的办学主体,由于过往政策法规的模糊,民办教育的法人属性一直处于模糊地带。依照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共分四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公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而民办学校按现行法律法规,因属非国有资产举办,不能登记为事业单位。与之同时,民办学校又都属于非经营性的,所以也不应登记为企业法人。中国绝大多数民办学校都被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导致的结果是民办学校无法找到与之相对应的配套政策,很难享受到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合理回报

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是,何为“合理”,并没有细则对此解释说明。

目前的版本最后明确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继续投入教育,形成的资产归学校法人所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形成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校自主运营、自负盈亏。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称,“我们出台分类政策进行规范,是想把民办教育重新弄得眉目清晰一些,再给予扶持。”显然,在政策制定者看来,只有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才能最大限度的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推动民办教育持续发展。

业内专家认为,《意见》给予了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以各种政策利好,比如规定了“地方性民办教育基金会可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各种资金支持及贷款担保服务,协助政府处理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剩余资产和应对办学风险等事宜”;再比如,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目前,作为分类管理改革的试点,温州的做法值得借鉴。温州一直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企业,在财政扶持、购买服务、贷款融资等方面进行系统设计,建立起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退休待遇保障等制度,特别是允许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按银行基准率的2倍取得合理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