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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拟5年投入6.5亿扶持民办教育
编辑: 发布时间:2016-04-08

近日,东莞市教育局公布了《东莞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起至2020年东莞市将投入6.5亿元(市财政5.06亿元、镇街财政1.44亿元)用于提高东莞市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与东莞市财政2015年至2017年每年投入民办教育的1.25亿元专项资金统一整合为东莞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归口东莞市教育局管理,用于扶持东莞市民办学校、推动东莞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从发布即日到4月15日期间,《办法》将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此次专项资金在资金用途上明确了范围,其主要用于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民办学校标准化、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及师资培训等方面的支出,有针对性地服务于我市推动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主要通过专项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分配安排。

  《办法》明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则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由市教育局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列入不守信用信息记录。同时,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还在东莞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等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专项资金使用审批,东莞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完毕后将送市政府审核,正式实施后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0年颁布的《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

东莞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扶持民办学校加快发展、规范管理,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7号)精神,市政府设立东莞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东莞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我市民办教育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项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公共预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根据市政府《关于2015年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4209号)精神,市财政于2015年起至2017年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25亿元专项资金,另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610号)精神,于2016年起至2020年共投入6.5亿元(其中市财政5.06亿元、镇财政1.44亿元),统一整合为我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归口市教育局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主要用于:

(一)向民办学校购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位;

(二)支持学前教育(含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发展,用于学前教育师资培训、奖励等级幼儿园;

三)支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标准化、学前教育规范化建设;

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

民办学校师资培训等经费支出;

(六)扶持优秀民办学校以及特色优质民办学校骨干专业建设;

(七)民办学校设施设备及信息化建设;

(八)推动民办中职学校上等级;

(九)开展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结对帮扶、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委托公办学校管理工作;

(十)开展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优质数字教学资源建设;配套教学资源应用研训;

(十一)对为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性支出;

(十二)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民办学校的其他扶持政策经费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的方式

专项资金的分配主要通过专项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其中,通过专项补贴和以奖代补方式安排的资金,报市政府审批;通过竞争性分配的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对实行滚动实施或分期实施的项目,列入市项目库管理,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各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具体的管理规定进行申报。

(一)申报项目用款应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不得超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申请单位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预期达到的绩效目标。

(四)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等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专项资金使用审批。专项资金信息发布、受理审核、立项管理和监督应由不相容的工作岗位人员负责,并由业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接受监管部门监督。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部门对按规定标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市级预算单位,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其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资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二)用款单位属非市级预算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镇街财政分局,镇街财政分局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收到市拨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市财政部门定期与镇街财政分局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市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把好票据审核关,保证报销票据的真实、完整、合理、合法,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二)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须按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在镇(街、园区)、市教育局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须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对专项资金申请或分配结果在镇(街、园区)、市教育局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由市财政局拨款;对专项资金申请或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教育局提出异议,由市教育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或分配结果复审,以复审后的结果分配资金。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检查监督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检查监督结果公告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一)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财政部门核准的绩效目标应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评价。绩效评价结果由市财政部门汇总后专题报市政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三)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专项资金,其绩效评价结果原则上达到优良等次方可按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财政、监察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定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的管理;建立考核跟踪制度。

(三)市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财税法规、政策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情况;

2.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3.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和申报、审批程序执行情况;

4.专项资金拨付情况;

5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情况;

6.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7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本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每年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范围达到当年专项资金总量的10%以上。

第十四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由市教育局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列入不守信用信息记录。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镇街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期满后根据实施效果修改完善;201052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的《关于印发<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070号)同时废止。